(2013)西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雁塔监狱与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雁塔监狱,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陕西省雁塔监狱,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寇延陵,该监狱监狱长。委托代理人季宏,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照,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58号武隆广场5楼。法定代表人王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荣,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省雁塔监狱与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陕西省雁塔监狱要求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腾交占用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该案件系财产性质的案件,属给付之诉。且此请求涉及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价值为2.5亿元,该案属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级别管辖提出的异议,涉及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财产价值,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财产价值的证据。现原告陕西省雁塔监狱要求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腾交占用其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支付实际占用费3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湖南、陕西……辖区内省会城市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该案属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西安武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