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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胜利村,农民。被告文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