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55号原告高某某,女,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丰原镇胜利村,农民。被告文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郭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