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徐玉芳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芳,钱玉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徐玉芳。委托代理人:楚宁。被告:钱玉祥,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达井村观音堂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芳与被告钱玉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