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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徐玉芳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芳,钱玉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徐玉芳。委托代理人:楚宁。被告:钱玉祥,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达井村观音堂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芳与被告钱玉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徐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