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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夏伯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夏伯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834号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汽车城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夏伯棋,女,出生于1963年4月30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伯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一汽(四川)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