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将勇、金胜与金胜、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将勇,金胜,金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冯将勇。被告:金胜。被告:金永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将勇与被告金胜、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胜、金永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将勇撤回对被告金胜、金永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冯将勇负担。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