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冯将勇、金胜与金胜、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将勇,金胜,金永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梧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冯将勇。被告:金胜。被告:金永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将勇与被告金胜、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胜、金永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将勇撤回对被告金胜、金永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冯将勇负担。审 判 长  王群英人民陪审员  黄权伦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茜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