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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孙某某,女,1965年9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