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何小燕与郭仁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燕,郭仁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667号原告何小燕(反诉被告),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徐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仁香(反诉原告),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委托代理人刘仁武,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小燕诉被告郭仁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郭仁香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将两案合并审理。2013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燕撤回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5350元(原告已预交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因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甘 晓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