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添德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2号刘添德:你因运输毒品一案,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刑三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9)云高刑终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盘问笔录和毒品可疑物的扣押物品清单不是你签的字、按的指纹,你没有携带过993.3克海洛因为由,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你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993.3克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现场盘问笔录、称量记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告知记录、扣押清单、航空电子客票及车票、电话短信提取记录和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应予确认。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