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建平与陶忠政、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朱建平。委托代理人朱宽良。被告陶忠政。被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负责人嵇溢生。委托代理人叶双龙。被告上海志信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平诉被告陶忠政、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上海志信大件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建平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陶忠政、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上海志信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平撤回对被告陶忠政、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上海志信大件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朱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