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宫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同原告,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起诉离婚,应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具体相关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