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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宫某某,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原住所地同原告,现住所地不详。原告宫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宫某某起诉离婚,应提供被告赵某某的具体相关信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某某的起诉。诉讼费300.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