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倩云诉被告韩冬生、魏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云,韩冬生,魏莲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张倩云���女,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票房巷小区。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冬生,男,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被告魏莲花,女,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云诉被告韩冬生、魏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倩云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倩云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