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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倩云诉被告韩冬生、魏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云,韩冬生,魏莲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张倩云���女,生于1975年6月9日,汉族,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票房巷小区。委托代理人罗利军,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韩冬生,男,生于1965年4月12日,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被告魏莲花,女,生于1967年2月28日,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咸阳市渭城区文林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倩云诉被告韩冬生、魏莲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倩云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倩云承担。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