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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xx诉卢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卢xx,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张xx,男被告卢xx,男被告赵xx,男本院在审理张xx诉卢xx、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