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花与被告李国柱、杨慧兰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花,李国柱,杨慧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李爱花,农民。被告李国柱,农民。被告杨慧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花与被告李国柱、杨慧兰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爱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由原告李爱花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