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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同生,韩长青,李春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苏同生,男,34岁。被告韩长青,男,44岁。被告李春胜,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同生与被告韩长青、李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同生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