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同生,韩长青,李春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苏同生,男,34岁。被告韩长青,男,44岁。被告李春胜,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同生与被告韩长青、李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同生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无法查找,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