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西安市某区工商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某乙,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李刚代理审判员 刘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