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三和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振邦。委托代理人王春南、林伟聪,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李文建。委托代理人李建懿,男,1976年8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系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25663元减半收取12831.5元,由原告惠阳市嘉骏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家标审判员 杨伟国审判员 范咏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