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泾民执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杨晓朝申请执行张丽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朝,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泾民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朝,男,汉��。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汉族,村民。杨晓朝申请执行张丽娟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泾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张丽娟应从2012年12月起每月给付杨晓朝子女抚养费300元整至儿子杨家雒独立生活止。经核查,张丽娟申请执行杨晓朝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生效判决,杨晓朝应给付张丽娟各种款项13余万元,至今仍有11万余元未能给付。经与双方分别谈话,均同意从杨晓朝应给付的11万余元中扣减1500元,抵作张丽娟给付杨晓朝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份以前的5个月子女抚养费,本案据此执行终结。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泾民执字第00152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 斌审判员 赵 卫 斌审判员 李 晓 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