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00022-1)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22-1号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小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先军,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老河口市仙仙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城东工业区城东大道24号。法定代表人杨遂胜,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仙仙果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扣押被告老河口市仙仙果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支行李楼分理处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发报行号10552100××××)账号的银行存款。担保人叶小兰提供中国工商银行铁路坝支行账号银行存款17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东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叶小兰中国工商银行铁路坝支行账号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