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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高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升。因本案于2013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姚永锋。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升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茜静、仲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升及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高升事先准备了刀具、绳锁等工具,从上海乘车到嘉兴汽车北站预备实施抢劫。当晚22时许,被告人高升至嘉兴市秀洲区阳光小区门口以打车为由乘坐被害人邬思明的面包车至嘉善县魏塘街道车站北路老火车站小桥北桥堍,用事先准备的绳索捆绑、拿匕首威胁等手段劫得被害人身上的现金70元、黑色夏新牌直板触摸屏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10元)以及被害人的身份证、面包车钥匙等物品。劫后,被告人高升又用匕首将被害人大腿刺伤后离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邬思明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绳子1条、美工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亮人民陪审员  陈引珍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颖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