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秦春春与王强、李全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春香,王强,李全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秦春香。被告王强。被告李全仓。本院在审理秦春香与王强、李全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春香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春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春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