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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昭民特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倩倩要求宣告盘群芳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倩倩,盘群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昭民特初字第1号申请人:赵倩倩。监护人:昭平县仙回瑶族乡茅坪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盘有县。被申请人:盘群芳。申请人赵倩倩要求宣告盘群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旺道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叶琦担任记录。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倩倩称:其与被申请人盘群芳系母女关系。盘群芳因丈夫病重无钱医治,外出谋生,至今下落不明2年,故申请宣告其失踪。申请人就其诉称事实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仙回瑶族乡茅坪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实被申请人与赵勇系夫妻,生育有女儿赵倩倩、儿子赵有保;赵勇于2011年6月1日因肝病去世;盘群芳于2009年5月9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据2、昭平县公安局仙回派出所出具的调查意见1份,证明证据1所证事实属实。证据3、昭平县公安局仙回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弟弟赵有保与被申请人系母女、母子关系。证据4、仙回瑶族乡茅坪村委会声明1份,证明赵倩倩、赵有保系赵勇与盘群芳生育的子女,赵勇于2011年病故,盘群芳于2009年离家出走,赵倩倩、赵有保无其他亲属,所居住的房屋于2012年5月因雨水倒塌,目前其姐弟二人处于流浪状态,由村委会担任其监护人。经查,盘群芳,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户籍登记住所地:广西昭平县仙回瑶族乡茅坪村古定组09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910100706。于1996年与同村古定组086号村民赵勇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于1997年12月8日生育女儿赵倩倩,1999年5月16日生育儿子赵有保。2009年5月9日,盘群芳离家出走,2011年6月1日赵勇因病去世。盘群芳自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子女或当地村委会有联系,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赵倩倩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盘群芳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2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盘群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盘群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盘群芳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申请人赵倩倩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在本院发出寻找盘群芳的公告后,未见盘群芳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故本院依法可确认盘群芳失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盘群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旺道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