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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王志团与王新本赡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志团,男,生于1933年8月1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本,男,生于1960年7月27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新本已将案件所有款项履行完毕,申请人王志团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调解书中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赡养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张艳艳审判员  王整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