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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龚利平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074号罪犯龚利平,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作出(2007)船山刑初字第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利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起于2006年10月9日止于2018年10月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034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6年5月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利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23分。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利平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