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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博、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博,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小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终字第00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桃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单忠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晓奇,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飒,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林路。法定代表人曾继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林涛,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鹏。委托代理人贺星,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30层。负责人史益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博、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李小鹏,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为1300元,由西安临潼旅游商贸开发区龙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益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