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猛刚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刚,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杨猛刚。委托代理人:徐美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委托代理人:朱彬。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代表人:方汉校。委托代理人:徐卫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猛刚诉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保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猛刚诉请: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计修理费9288元、交通费1332元、误工费7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炳木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猛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美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和被告浙商财保西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卫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作当庭宣判。本院查明,2013年2月15日12时,杨平安驾驶浙A×××××号车辆在杭州市古墩路新时代路口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浙G×××××号车辆追尾,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杨平安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原告杨猛刚为修理车辆,花费修理费9288元,交通费本院酌情确定问为500元。另查明,浙A×××××号车辆属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杨平安系其驾驶员。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被告浙商财保西湖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杨猛刚车辆修理费、交通费97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猛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周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