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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与暴某、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暴某,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康二城镇政府院内。负责人韩巨成,该社主任。被告暴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诉被告暴某、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