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与暴某、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暴某,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住所地:武安市康二城镇政府院内。负责人韩巨成,该社主任。被告暴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诉被告暴某、孟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武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二城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孔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