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薛某某与白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薛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谢某某原告薛某某被告白某某本院在审理谢某某、薛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薛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某某、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某某、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治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