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飞忠与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运成,廖虹贵,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忠,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运成,廖虹贵,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陈飞忠,住址浙江省奉化市。委托代理人李忠轩,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岭新村溢佳工业园3#厂房五楼501。法定代表人张红。被告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前路3#厂房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廖运成。被告廖运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廖虹贵,住址南宁市。被告张红,住址重庆市荣昌县。上列原告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嘉茨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溢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廖运成、被告廖虹贵、被告张红名下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少芝(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