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白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通阳村与褚长贵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褚长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通阳村”。代表人李文贵,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然,安图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长贵,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永庆乡通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通阳村诉被告褚长贵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阳村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阳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阳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