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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世忠诉李安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忠,李安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世忠,男。被告:李安民,男。本院在审理王世忠诉李安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忠负担。审 判 长  郑 丽代理审判员  乔喜林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呼延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