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世忠诉李安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忠,李安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王世忠,男。被告:李安民,男。本院在审理王世忠诉李安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李安民已将欠款支付给原告王世忠,原告王世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世忠负担。审 判 长 郑 丽代理审判员 乔喜林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呼延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