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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齐保波与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波,何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齐保波,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委托代理人邢利朝,浚县司法局善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为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何世昌,男,汉族,住浚县善堂镇。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保波与被告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保波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保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保波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