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齐保波与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波,何世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477号原告齐保波,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善堂镇。委托代理人邢利朝,浚县司法局善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为上诉或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何世昌,男,汉族,住浚县善堂镇。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保波与被告何世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保波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保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保波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