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吴红火与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火,唐新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269号原告吴红火。被告唐新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红火与被告唐新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红火以被告唐新祥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新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红火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红火撤回对被告唐新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红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少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