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付志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颖,付志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刘晓颖,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付志娟,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杨延波。公司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80513427-6。委托代理人姜靖,女,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晓颖与被告付志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颖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纪红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