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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彩儿与沈颖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儿,沈颖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张彩儿。被告沈颖琰。原告张彩儿与被告沈颖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彩儿诉称:2011年10月31日,被告沈颖琰因“到秀山购买房地产”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言明四个月后归还,愿意用浪琴花园的房屋作为抵押。原告考虑到双方平时关系较好,就同意借款20万元给被告,被告收到20万元借款后当场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是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间的纠纷虽名为民间借贷纠纷,但被告沈颖琰对外大额举债,现包括原告张彩儿在内的债权人向本院起诉,被告沈颖琰的上述行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彩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