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玉枝、焦宗岭与焦宗岭、白栋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枝,焦宗岭,白栋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83号原告杨玉枝,1934年10月21日。委托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艳芳,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焦宗岭。委托代理人张锦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栋花。委托代理人张锦宏,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红群,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枝诉被告焦宗岭、白栋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枝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枝撤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五百元,减半收取四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杨玉枝负担。审判长 刘 学审判员 赵宜勇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