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慈溪经济开发区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经济开发区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外初字第22号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利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信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托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经济开发区东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邹建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雪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