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谭庆发、谭秀梅、谭秀英、谭秀琴、谭疆、谭满与薛淑霞共有财产分割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2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庆发,男,汉族,1946年4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秀梅,女,汉族,1947年7月2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秀英,女,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秀琴,女,汉族,1952年10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疆,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满,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满,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淑霞,女,汉族,1943年5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谭庆发、谭秀梅、谭秀英、谭秀琴、谭疆、谭满因与被申请人薛淑霞共有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0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谭庆发、谭秀梅、谭秀英、谭秀琴、谭疆、谭满申请再审称:薛淑霞的诉讼请求是分割共有财产,且该9万元中有4万元并不在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一、二审判决责令申请人向薛淑霞支付4.5万元,超出薛淑霞的诉请范围,且缺乏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先是确认申请人为继承人,后又将申请人按照共有人对待,前后矛盾。故请求再审改判。薛淑霞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分割共有财产本身即包含有相应的支付内容,故一二审判决并未超出原告薛淑霞诉讼请求的的范围。薛淑霞与谭宝玉共有的9万元中,有5万元已被申请人从金融机构支取,另有4万元的存单被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挂失,故申请人以其并未实际控制该4万元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争议的9万元,原系薛淑霞与谭宝玉的共有财产。申请人系谭宝玉的继承人,在谭宝玉死亡后,申请人基于继承,替代谭宝玉的位置,与薛淑霞成为共有人,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兼具继承人和共有人的双重身份,并无前后矛盾之处。综上,谭庆发、谭秀梅、谭秀英、谭秀琴、谭疆、谭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庆发、谭秀梅、谭秀英、谭秀琴、谭疆、谭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XX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