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王志虎与李粉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xx,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乡人,现住吴起县吴起镇枣树湾。被告李xx,女,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系陕西省吴起县五谷城乡人,现住吴起县吴起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3年4月23日以亲戚私下解劝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长 袁景峰审判员 李研科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