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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铁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移林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移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铁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陈移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成铁检公刑诉〔2013〕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移林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移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陈移林携带甲基苯丙胺96.2克,准备乘坐当日K452次列车前往乌鲁木齐,在成都车站进站口被查获。公诉机关提出判处陈移林十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移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火车票、称重报告、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人李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移林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对陈移林犯运输毒品罪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陈移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不受侵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陈移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96.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鑫审 判 员  张吉平代理审判员  韩 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一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