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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传根与束学刚、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根,束学刚,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368号原告:杨传根,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束学刚,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凤海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根诉被告束学刚、被告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根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路西路改造工程工程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杨传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梅河路西路改造工程工程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方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