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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堆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旦真与普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旦真,普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121号原告旦真,男,藏族,1976年8月21日出生,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人,务工,现住拉萨市堆龙德庆县。被告普琼,男,藏族,1982年6月5日出生,拉萨市当雄县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旦真诉被告普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旦真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旦真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旦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旦真承担。审判员 吉 红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