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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005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00555-1号申请人:六安环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陈勇,该××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刘延良,该××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法定代表人:凤阳,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3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六安大别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杰敏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