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曾桂云与曾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云,曾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曾桂云。被告曾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云与被告曾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桂云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46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