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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曾桂云与曾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云,曾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象民初字第628号原告曾桂云。被告曾广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云与被告曾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桂云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246元,余款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韦乐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