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黄某甲、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2年9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飞云花园18幢1单元402室内摆设赌窝,召集多人以四川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天分下午场、晚上场、凌晨场,约定抽取自摸的人100元为头薪,每场400元封顶。2012年9月4日,该赌窝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资24300元(已收缴)。该赌窝共抽取头薪16000元。案发后,两被告人共同退出非法所得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范某、牛某、黄某乙、蔡某、沈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票据,立功材料及立功认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有立功表现,被告人黄某甲、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已退出赃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可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非法所得计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延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