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508合肥亚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亚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陶军,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50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亚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春,总经理。被执行人:陶军,男,回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杨林,男,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餐饮总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林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张洼路*号*区*幢*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笪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