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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镜刑初字第001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2012年12月14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平、被告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2日13时20分,被告人孔某驾驶大型客车,沿本市九华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江桥北侧时,遇行人罗某某沿该路段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被告人孔某驾驶的大客车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某倒地受伤,经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镜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刑事照片,扣留车辆、证件发还凭证,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线路段,遇行人横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孔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玲人民陪审员  姚琛嘉人民陪审员  李长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震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