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87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被告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常常夜不归宿。致使双方感情恶化,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并依法分割共��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并未与他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只是同事关系。其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只是夫妻之间的小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诉称,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被告婚后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常常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返还原告彩礼3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娆人民陪审员 王琦人民陪审员 高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