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6-23
案件名称
马加力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加力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开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加力,男,1966年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3年8月1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8月1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3月6日被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国岭,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韩献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加力及其辩护人王国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0日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马加力乘隔壁邻居周某在家睡觉时,从自己家中用梯子翻墙进入周某家的院子,进入周某卧室偷窥其隐私生活。被被害人周某发现后呼叫马加力妻子魏某某,马加力爬梯子逃跑。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加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马加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解称没有偷窥其隐私生活。被告人马加力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马加力乘隔壁邻居周某在家睡觉时,从自己家中用梯子翻墙进入周某家的院子,进入周某卧室。被被害人周某发现后呼叫马加力妻子魏某某,马加力爬梯子逃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加力的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某、李某某、李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加力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加力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加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马加力的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扣除原被羁押的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智 伟审 判 员 张 艳助理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