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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519号原告张某,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某,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静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