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2013)东执恢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权辉,李柏谕,宋集文,韦成英,冼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权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柏谕,男,200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集文,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韦成英,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冼秀君,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5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冼秀君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兴宁路五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权辉、李柏谕、宋集文、韦成英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上述被查封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冼秀君名下位于东兴市东兴镇兴宁路五巷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淑妹 来自: